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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長江商報消息 11月16日,廣東惠州市仲愷高新區陳江派出所抓獲了一個盜竊集團的23名成員。23名嫌犯被帶回派出所後,部分嫌疑usb人戴著手銬,被用膠帶封住嘴。當地警方稱,這是為了防止嫌疑人串供。
  “法無禁止即可為”,是針對公民私權而言,警方執法則應嚴格遵循“法律授權”原則。依法辦案、保護人搜尋行銷權兩條法定原則,當並行不悖。
  某種程度上,“膠帶封嘴”也屬法外之刑。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》規定,“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,可以採取強制手段;根據需要,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”,而膠帶不屬於手銬、警繩等制式警室內裝潢械,而且易引發窒息等事故。
  《刑事訴訟法》中,明確規定須“尊重和保障人權”。膠帶封口、報紙包頭,明顯貶損了他人人格。別說目前23名嫌疑房屋出租人還未受審,即便他們確實實施了盜竊犯罪,也只能受到法定刑的處罰,任何附加的對他們的尊嚴羞辱,都有悖於法治原則。
  近年來,類似的對一些地方警察執法手段的爭議,還真不少。比如2010永慶房屋年,東莞市某派出所曾公佈過涉嫌賣淫女子“游街”的照片,雖然東莞警方表示那不是“游街”,而是指認現場,但押著戴手銬的女子走在街頭,也是公開羞辱、人格傷害。事發後,公安部還會同全國婦聯等聯合下發通知,要求保護“失足婦女”的名譽權、隱私權。
  一些執法者不能刻舟求劍,按某些違規違法的“老皇曆”辦事,而應尊重權利,循法辦事。若少了人權保障這根弦,執法者難免會掉進“執法犯法”的泥沼。
  11月19日《新京報》,作者徐明軒  (原標題:“膠帶封嘴”是“執法犯法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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